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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協和醫學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協和醫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合法合規,實現項目的公益目的,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北京協和醫學基金會章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管理原則應遵循: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等制度要求;

(二)應具有合理性、可執行性的實施計劃;

(三)分工明確,責任清晰,信息完整,反饋及時。

第三條 基金會設立項目范圍應符合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綜合考慮項目公益性、可行性、持續性的設立原則。。

第四條 基金會應配備項目管理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并根據基金會制度要求及時完成信息披露、歸檔等管理工作;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基金會財務管理相關制度。

第二章  項目設立管理

第五條 項目立項流程:

(一)項目負責人應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交項目方案與預算等文件進行審批;

(二)項目負責人所在黨組織負責人和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應對立項文件應當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或必要的調研,并在預評估文件上簽字。如有必要,經理事長決定可商請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或由基金會組織有關專家協助評估并出具可行性意見提供支撐;

(三)捐贈資金協議金額達到章程規定重大捐贈標準的項目,應提交理事會審批立項;

(四)使用限定性捐贈資金設立的項目,項目方案中的使用目的和范圍等應符合協議約定;

(五)捐贈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且捐贈人有意向,或有必要設立管理機構的項目可設立專項基金,并制定《□□□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提交理事會審批。

第十條 對于符合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具有創新性和可持續性的項目,經充分論證分析和咨詢專業意見并由理事長批準后,基金會秘書處可先設立為試點項目進行設計和執行,但資助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試點項目執行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不得連續進行試點。在試點項目結束后,基金會秘書處應向理事會提交試點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并決定是否立項為正式項目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 基金會應于項目負責人提交申請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需要征求評審意見或報理事會批準的除外。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批準設立的項目,基金會秘書處統籌監管,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工作,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定期向基金會反饋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項目前期落實:根據捐贈協議、項目計劃等督促項目實施,了解項目開展進度,及時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規范高效執行;

(二)項目期間管理: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有與項目計劃不一致的地方應將情況及時向基金會報告;

(三)項目結項管理:應及時提交項目結項報告,項目結項報告應包括對項目過程的陳述、項目的總體評價、項目經驗教訓的總結、項目財務的分析、項目圖片的展示等。

第十四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項目執行質量低下或未按照捐贈協議、項目計劃和其他管理制度的內容執行,基金會有權停止項目的執行,同時保留權利追回全部不當使用的撥款;如發生重大事項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因故需要變更項目實施方案時,應事前向基金會提交書面申請,經基金會秘書處初審后報理事長審批;因故不能執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提交中止報告。

第十六條 所有項目工作結束后,項目負責人須在項目結束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結項報告和財務總結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完成后,資助的項目資金如有余款,基金會與項目負責人須按國家相關規定協商處置。

第十八條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項目進行財務審計,項目負責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可采取適當的形式對項目的成果進行宣傳,宣傳方式及內容需經基金會同意。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的資金使用審批,應根據基金會相關支出審批制度辦理。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原則上對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制管理,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捐贈協議以及批準的項目計劃(實施方案),編制年度項目經費預算;年度項目預算是當年項目執行的基礎,但不因此而限制項目的實施與發展;如果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關鍵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適度對年度項目運算進行調整,經基金會秘書處審查后備案。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依據資助協議、經費預算、項目進度、評估與驗收結果,批準撥付項目資金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或證明。

第五章  結項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結束后由項目負責人提交項目結項報告,基金會秘書處將組織對項目結果進行評估,形成項目總結與評價意見,總結項目優缺點,評價項目效果,提出后續項目的開展意見,報備理事會;必要時可請外部專家進行成果鑒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結果在對外公布前,須經基金會秘書處同意,特殊情況報理事長審批。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料應定期立卷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經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理事會可對本辦法進行修改,本辦法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于2022年9月2日經第三屆理事會第29次會議審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