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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協和醫學基金會志愿服務資助管理辦法
-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金會資助志愿服務工作,特別是加強對非法人志愿服務團隊及志愿者個人等在使用基金會公益資金開展志愿服務中的財務監督管理,提高公益資金使用質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基金會資助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管理以下志愿服務團體使用的基金會公益資金:
(一)對與基金會簽署資助協議、委托協議的志愿服務團體,包括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法人社會組織。
(二)參與基金會資助的公益項目,使用基金會資金,由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登記、備案或管理的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志愿者團體。
第三條 本制度監管所涉基金會公益資金須發生在履行志愿服務過程中。
第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個人使用基金會公益資金,應當符合志愿服務的宗旨和所開展服務的業務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活動計劃和開展情況。
- 受資助志愿服務
第五條 志愿者應滿足項目對身份信息、服務技能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志愿者應將其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注冊,或通過志愿服務團隊進行注冊。
第七條 使用基金會公益資金的志愿服務團體應當與志愿者簽訂志愿服務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個人隱私。
第八條 使用基金會公益資金的志愿服務團體應當對所管理的志愿者履行管理責任,建立規范有效的管理臺賬,如實登記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并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進行公開。
第九條 參加基金會資助項目的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志愿服務團體應當依據志愿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或提交管理臺賬信息,報請基金會代為出具。
第十條 使用基金會公益資金的志愿服務團體或所在單位對其管理的志愿者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任何志愿服務團體或志愿者不得以基金會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
-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中涉及的資金使用申報內容必須真實有效,如發生弄虛作假行為,造成基金會損失的,視為違約或侵權行為,基金會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志愿服務團體開展志愿服務前應當申報活動方案和預算,在基金會批準或備案后,應按照活動方案和預算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報領、報銷撥付的公益資金。
第十四條 志愿服務團體在報領或報銷費用時應通過其所參與的基金會項目負責人向基金會申報,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審核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活動中的非正常支出或用途不明的支出一律不予批準,如勞務費、禮品費等。
-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理事會可對本辦法進行修改,本辦法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于年月日經第三屆理事會第次會議審議通過。